據新華社電朝中社13日報道,朝鮮國家安全保衛部特別軍事法庭前一天開庭審理原“二號人物”、最高領導人金正恩的姑父張成澤,認定他“試圖顛覆國家政權港式飲茶”、“發動政變”,判處這名“政治野心家、陰謀家、千古逆賊”死刑,並立即執行。
  報道說,張系統傢俱成澤早有“陰謀”,在黨政系統糾集“反動集團”,在前最高領導人金正日逝世後“露出原形”,企圖“對人民軍伸出魔爪”,但“革命的槍桿子絕不容忍”。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13日表示,這是朝鮮內部事務。作為鄰國,我們希望朝鮮保持政治穩定,實現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幸福。中朝發展經貿合作符合雙方共同利益,中方願繼續本著友好互利精神同朝鮮開展經信用貸款貿往來,推動務實合作。希望並相信中朝經貿合作關係能夠繼續健康穩定發展。
  官方罪狀一
  拉幫結派,被住商不動產吹捧為“一號同志”
  根據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2010年9月朝鮮勞動黨第三次代表會議選舉金正京站美食恩為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時,“全場熱烈地歡呼沸騰”,而張成澤因“狡猾陰謀未能得逞”,“不情願地站起來勉強拍手應付,表現出傲慢不恭的態度”。
  特別軍事法庭認定,張成澤用“狡猾的方法”把“不純分子和異己分子”帶進黨中央機構及其下屬單位。如,包庇曾因嚴重損害朝鮮青年運動而遭肅清的“叛變分子”餘黨,把他們“安插到黨和國家的重要崗位”;從上世紀80年代起系統地把李龍河提拔至勞動黨中央行政部第一副部長,作為“心腹走狗”。
  韓國聯合通訊社報道,韓國在野黨民主黨籍國會議員洪翼杓本月初援引韓國國家情報院消息說,作為張成澤的核心親信,李龍河和朝鮮勞動黨中央行政部副部長張秀吉11月18日被逮捕並於同月下旬遭處決。朝方尚未證實這一說法。
  朝中社說,張成澤近幾年來“巧妙地把因同樣的重大問題被撤職的親信和獻媚分子調到自己主管的機構及其下屬單位,在其周圍系統地糾集有前科、經歷曖昧、心懷不滿的人”,“大幅擴大其機構和下屬單位編製,圖謀一手掌控國家全盤工作,向各省、中央機關伸出魔爪,把自己所在的機構變為任何人不得進犯的‘小王國’”。
  報道說,張成澤私分物資給心腹,以抬高自己,“其所在的機構和下屬單位的阿諛奉承、追隨分子把張成澤吹捧為‘一號同志’,甚至違抗黨的指示來討好”。
  官方罪狀二
  操控經濟部門,生活腐化
  特別軍事法庭說,張成澤試圖篡權的第一步是“竊據內閣總理職務”,因而策劃“使他主管的機構獨攬國家經濟的重要領域,以架空內閣,從而把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推入無法收拾的破產局面”。
  特別軍事法庭認定,張成澤犯下的賣國行為還包括,讓親信隨便賣掉煤炭等寶貴的地下資源,上掮客的當欠下很多債,今年5月還以還這筆債為藉口,居然以50年為期向外國出賣羅先經濟貿易區的地皮。
  根據法庭列舉的罪行,張成澤幕後操縱時任勞動黨計劃財政部長樸南基2009年12月發動貨幣改革,“濫發數千億圓朝幣”,是“導致經濟嚴重混亂、擾亂民心的元凶”。韓聯社報道,因貨幣改革失敗,樸南基已於2010年3月被處決。
  從2009年開始,張成澤向他的心腹散髮種種淫穢的圖片,滋長了資本主義尋歡作樂的風氣。併到處揮霍無度,驕奢淫逸。僅在2009年一年就從他個人的“小金庫”中揮霍了460多萬歐元。
  官方罪狀三
  張成澤供認欲發動政變
  報道稱,在審理過程中,張成澤的一切行為均得到驗證,其本人也對罪行供認不諱。
  報道說,張成澤在庭審中供認,“我試圖使軍隊和人民產生對現政權就國家經濟狀況和民生深陷困境束手無策的不滿”,政變對象正是“最高領導人”金正恩。
  就政變的手段方式,張成澤供認他“準備利用有私人交情的軍隊幹部或親信,動員他們手中的武裝力量……還想,如果今後群眾和軍人的生活進一步惡化,或許軍隊也會贊同政變”。就政變時機和政變後的打算,張成澤招供說:“政變時期尚未確定。不過,我打算到經濟完全癱瘓、國家瀕臨崩潰的時候,把我的機構和所有經濟機關集中於內閣,並由我來擔任總理。”
  朝中社報道強調:“一切事實確切地證明,張成澤借助美國和南朝鮮逆賊集團的‘戰略忍耐’政策和‘等待戰略’,從很早用盡一切手段和方法惡毒地企圖篡奪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是天下頭號千古逆賊、賣國賊。”“無論歲月流逝、世代交替,白頭山血統是絕不能改變或更換的。我們黨、國家、軍隊和人民只認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同志,絕無其他人。”
  [鏈接]朝鮮刑法解讀
  處死張成澤的朝鮮刑法第60條
  朝鮮刑法第60條“顛覆國家陰謀罪”,“參加以顛覆國家為目的的政變、暴動、示威、襲擊的或參加其陰謀的判處5年以上的勞動教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無期勞動教養或死刑及沒收財產。”同類罪刑還有恐怖罪、叛國罪等。
  朝鮮有哪些罪可判死刑?
  朝鮮刑法中規定可判死刑的條款:顛覆國家陰謀罪、恐怖罪、叛國罪、背叛民族罪、故意殺人重罪。
  據悉,朝鮮除了對外公開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外,還在2007年簽訂了最高可判一般犯罪死刑的“刑法附則”,17個條款區分了“極其嚴重的形態”,說可以判處死刑,包括掠取國家財產、偷盜國家財產、破壞國家財產、偽造貨幣、故意中傷、誘拐、強姦、偷盜個人財產、走私有色金屬、走私國家資源、走私毒品、越獄罪、不良行為、非法營業、拉皮條等。
  刑法附則第23條規定,一個罪犯犯下的各種犯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或者沒有改善之意,可判處無期勞動教養刑或者死刑。
  (原標題:張成澤被判死刑並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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