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和我結婚,就把當初我給你買房子的5萬元還給我。   商報圖形 徐僑唯 制
  商報記者 陳保發 實習生 陳湘
   重慶商報訊 戀愛期間,張為兵拿給女友5萬元買房,承諾買了房子歸女友所有。後來,雙方鬧矛盾,簽了協議書,約定若雙方不能和好,女友就把5萬元還他。隨後兩人和好又交往了兩年多,但最終還是分手了。張為兵認為女友未能與自己和好結婚,便將女友告上法院討還當初送的那5萬元。昨天,記者從綦江區法院瞭解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為兵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今年42歲的張為兵是綦江區農民。早在2005年,經人介紹,他認識了小他17歲的女子楊慧慧,兩人隨後確立了戀愛關係,併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2月,張為兵轉賬給女友楊慧慧5萬元,供楊慧慧用於買房,且買了房子歸楊慧慧所有。
  但由於雙方鬧了矛盾,同年4月,雙方簽訂了“3天過後,楊慧慧作出答覆,假若雙方不能和好,楊慧慧把5萬元還給張為兵”的協議書。此後,雙方和好又交往了兩年多時間,但最終未能走進婚姻的殿堂。
  今年7月,雙方在親友的見證下簽訂了《調解協議》,並約定:“即日起雙方和平分手,經濟和情感都互不再找對方。”分手後,張為兵後悔了,認為女友未能與自己和好結婚組成家庭,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於是將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當初送給她的那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4月張為兵和楊慧慧簽訂的協議書所說的“和好”並非指結婚,通常應當理解為繼續戀愛交往,後來雙方和好繼續戀愛一段時間,而張為兵也認可給楊慧慧50000元是要求楊慧慧買房後個人所有,該贈予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分手調解書中“經濟和情感都互不再找對方”的約定也認可了以前的贈予行為。上月底,綦江區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張為兵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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